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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慈善义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11/26 00:00:00

南昌慈善义工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慈善义工服务工作,提高义工服务的水平,有序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进一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慈善义工服务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义工条件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优良,社会责任心强,自愿无偿从事慈善义工服务工作;
   (二)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从事的慈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服务资格。
    二、义工服务范围和义工组织的任务
    (一)义工服务范围:
助困、助老、助残、助孤、助医、助教和慈善公益、社会服务等为重点服务领域;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
    (二)义工组织的任务:
     (1)学习和宣传慈善知识和理论,发展\培训慈善义工队伍;
     (2)确定本服务区内的服务项目,组织并管理慈善义工开展服务活动;
     (3)了解、掌握和发布本服务区慈善服务的信息和动态,为慈善义工开展活动服务,总结并宣传慈善义工的先进事迹;
     (4)完成上级慈善组织交给的任务;
     (5)依法维护慈善义工的合法权益。
       三、义工的纪律(或义工行为规范)
     (一)言行文明,态度和蔼。待人友善、热情,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流服务,树立良好的慈善义工形象。
     (二)举止端庄,衣着整洁。义工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必须佩戴慈善义工标志;服务内容、服务时间须填写《南昌慈善义工服务手册》,并由服务对象及领导确认。
     (三)廉洁自律,不徇私情。慈善义工在服务期间,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报酬;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不得以慈善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慈善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四)遵纪守法,照章服务。慈善义工在上门服务、与服务对象谈心疏导时,语言要文明,内容要合法健康,禁止传播不健康或非法内容,不搞服务范围之外的营销或推销等业务活动。
      四、义工报名与注册登记
      慈善义工协会会员即为慈善义工。持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向市慈善义工协会或市慈善义工直属分会、县区(开发区、新区)义工分会(未建立分会前向慈善会)提出申请,也可在网上报名,如实填写《南昌慈善义工协会会员登记表》(向市慈善义工直属分会和县区慈善义工分会申请者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协会备案,一份留分会),经市慈善义工协会或市慈善义工直属分会、县区慈善义工分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登记,赋予义工编号。县区和直属分会发展义工应按照市协会统一规定编号,自行办理登记注册,发给《南昌慈善义工协会会员证》、《南昌慈善义工服务手册》,并建立档案。
     五、义工培训和管理
    (一)培训:
     义工培训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市慈善义工协会主要是负责培训县区和市直慈善义工分会领导和慈善义工骨干。县区和市直慈善义工原则上由市直或县区慈善义工分会负责组织安排,必要时可请市慈善义工协会派员参加。义工培训要讲求实效,时间相对集中,采取灵活、务实方式,结合义工服务特点,开展技能培训、专业培训、骨干培训和基本知识培训,使慈善义工在服务中彰显本领、提高素质。
    (二)管理:
    (一)建立慈善义工考核表彰制度。慈善义工各分会负责组织义工开展服务活动,在组织义工服务活动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南昌慈善义工服务手册》服务记录,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估机制,为考核、表彰义工提供依据;
    (二)慈善义工分会自行组织服务活动,事后应用简结文字将活动情况及有关数据上报上一级义工组织。
    (三)慈善义工不得自行组织义工服务,不得自行组织社会捐赠。
    (四)为建立慈善义工激励机制,市慈善义工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义工表彰大会。评选优秀慈善义工组织和优秀慈善义工。同时将评选结果通告慈善义工所在单位,并向全国、省相关部门推荐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建立义工工作联席会制度。市慈善义工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各分会工作座谈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事宜协调会议。
    (六)加强义工活动统计。建立全市慈善义工工作季报表制度。定期上报义工服务活动内容、次数、参与人次、总服务时间等,要求及时、准确填表。
    (七)建立义工申请求助制度。市协会及各义工分会要公布求助热线电话,方便群众求助,并建立求助登记,在服务范围内指派义工参与服务。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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