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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慈善义工协会XX分会章程(范本
发布时间:2010/11/11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南昌慈善义工协会XX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依据本分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民为本,奉献爱心,全方位服务社会,传播慈善文明”。本会倡导“参与、互助、奉献、文明、进步”的慈善义工精神。
   第四条   南昌慈善义工协会是本分会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本会地址是南昌市XXXX号;主要活动地域为南昌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按照南昌慈善义工协会的统一部署,制定分会慈善义工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招募、培训和表彰慈善义工;
   (三)组织、推广慈善义工工作;
   (四)配合南昌慈善总会开展社会救助服务和社会捐赠接收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为南昌慈善义工。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优良,社会责任心强,自愿无偿从事慈善义工服务工作;
   (二)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从事的慈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服务资格。
    第八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或通过网上报名,并如实填写慈善义工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本分会进行资料审核、研究、批准;
   (三)经本分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慈善义工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分会开展的慈善义工服务活动;
   (三)有权请求本分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有权对本分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五)有困难时优先得到慈善义工服务;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共同完成本分会的工作任务,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二)服务期间,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报酬;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不得以慈善义工或者本分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慈善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三)如实反映服务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家庭隐私予以保密;
   (四)经南昌慈善义工协会同意,参与社会募捐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单独组织社会募捐活动;
   (五)维护本分会的声誉,传播慈善文化,以实际行动扩大本分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壹年内不参加慈善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证公告作废。
第十二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其会员证公告作废。两至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慈善义工代表大会是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大会代表由义工推举产生,总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慈善义工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慈善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慈善义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不超过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是慈善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慈善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审议理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本分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五)慈善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分会重大事务;
   (六)行使义工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或委托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
   (二)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三)有较强社会责任感;
   (四)不超过七十周岁的非在职公务人员,身体健康,胜任本分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由分会筹备组协商提出候选名单,报市协会批准,为本分会会长。设会长1人,副会长4—6人,其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及完成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四)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经市协会同意,可以接收定向社会捐赠和定向社会救助,募得善款必须全额上交市协会,并开具财政专用票据。
  (二)联合企业义卖、义演收入;
  (三)会员自愿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接受慈善义工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南昌慈善总会和南昌慈善义工协会的审计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慈善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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