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完善报批手续,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南昌慈善义工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实行“一级财务、两级管理”,即协会设立的统一账户进行财务管理,有关分会对本分会进行财务管理。
二、接受爱心人士和爱心单位捐赠的款项,一律进入协会的账号。需要开具收据的,由协会开具江西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三、各分会募集的善款,由协会为分会单独建账,有关分会要有专人做账,对本会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登记。
四、今后各分会开展活动,需要经费支出,要先由分会写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活动的时间、形式及经费使用,分会会长签字,加盖分会公章报协会。协会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各分会开展服务活动,活动经费由分会先垫付。待活动结束后,凭正式发票到协会结账。发票中的物品要与活动中发放的物品一致,发票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会长签名,否则不予报账。
六、开展活动所发放的资金和物资,要有受赠人的签名和受赠单位的收据作为报账凭证,连同发票到协会报账。
七、报账要及时,当月活动当月报账,遇有特殊情况,可推迟一个月。
八、报账时协会由经办人签署经办意见,注明资金支出渠道,经秘书长审查报会长审批。
九、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0月26日